我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发现,在审理继承债务案件中,多数仅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赔偿)责任,但未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及遗产分割的情况,因而极易引发执行异议以及执行难问题:一是遗产情况在审理时未查清,需在执行阶段再去查,此时由于从判决到执行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极可能出现遗产的转移等情况,从而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二是在执行阶段对遗产情况的认定,当事人可对遗产的权属提出异议,引发异议之诉,增加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继承债务案件中,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在审理阶段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查明遗产实际价值以及具体的分割情况。由于继承债务案件中,各被告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查明遗产情况后进行判决时,应分别处理:一是各被告之间已经对遗产进行分割,但遗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直接根据各被告分得的遗产份额判决各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数额,二是各被告对遗产已经分割且遗产总额超过继承债务时,则判决各被告在其分得的遗产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三是对于共同继承的财产尚未分割且各被告未放弃继承时,判决各被告以遗产总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继承债务。如此,才能使案件判决得当,便于当事人执行,又能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甘蔗法庭  邱继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