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曾想到患有重症、绝症等严重疾病人员、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等会成为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特殊群体毒品犯罪呈团伙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隐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弱势人群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法律的保护性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现实中面临羁押难、监控难、刑罚执行难等问题。

女毒贩为逃避法律惩罚多次怀孕

90后郑某某初中毕业后没有正当工作,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毒友”开始吸食毒品,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染上毒瘾后靠贩毒来“以贩养吸”。郑某某在20岁吸毒期间就未婚产子,孩子的准父亲在此前已经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郑某某在哺乳期内,非但没有为了孩子戒毒,还变本加厉囤积大量毒品并大肆贩毒,最终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以其处于哺乳期对郑某某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郑某某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较大约束,仍不思悔改,再多次贩毒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抓获。郑某某在被抓获时,民警发现她在哺乳期内且再次怀孕,故将其取保候审。后闽侯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郑某某尚处于怀孕期间,被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重症、绝症贩毒者“以毒治病”

林某某在10岁时身患白血病,近10余年的治疗耗尽了其家庭的全部积蓄,林某某的身体也每况愈下。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某某被他人告知吸毒可以治病,便逐渐接触毒品。后来林某某一边用“吸毒疗法”控制病症、缓解疼痛,一边通过贩卖毒品来满足自己的吸食需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林某某因身患重症不适宜羁押被采取监视居住。经过审理,闽侯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执行时,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法官提醒民众,女毒贩通过怀孕的方式想达到减轻或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并不能真正实现,因为在孕妇分娩后过了12个月的哺乳期,女毒贩还是会被收监执行。同样,吸毒也不能治疗重症、绝症,只会将他们推入毒品的深渊。

对于特殊群体因法定事由无法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后流入社会继续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法院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应调研协商建立特殊监管场所,对患病、孕妇等无法收押的特殊群体实行特定场所内的集中救治、统一管理,强化对特殊群体的人性管控,确保社会治安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