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飞车抢夺、抢劫案。

201410月-11月间,曾因犯抢劫、抢夺罪刑满释放不到一年的被告人唐某某又操起了旧业,伙同颜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闽侯南通镇、南屿镇等乡镇路段,由唐某某坐在李某某的摩托车后座,六次夺取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共计43994元,数额较大。20153月份被告人唐某某还伙同李某某在闽侯县南屿镇三盛托斯卡纳小区路段,以撞倒张某云骑行的电动车的方式,扯断坐在电动车后座被害人江某金的金项链,金项链掉落在地上未被抢走。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对唐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与李某某驾驶车辆撞击逼倒他人夺取财物,但又未抢到财物,被害人也未受到人身伤害,系抢劫未遂。

法官提醒: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有的男性佩戴的黄金项链是越来越粗,越来越显眼,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青睐”。本起抢夺、抢劫案件中有五名被害人均为男性,因此,提醒广大“土豪”朋友们要提高防范意识,低调出行,外出时尽量避免佩戴太过显眼的贵重首饰,或不应暴露在外,以免遭受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当遇到抢夺、抢劫时要高声呼救,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