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滴滴快车司机,今年4月27日深夜,喝醉了酒夏某呼叫滴滴快车回家,张某接单后,将夏某送至闽侯县上街镇某小区楼下。见夏某睡熟,张某心生贪念,他通过微信收付款转账方式,使用熟睡中的夏某手指指纹验证支付,将夏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一万余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后,张某摇醒夏某让其下车回家。次日,夏某通过手机银行发现该笔转账记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通过手机约车平台叫车已经成为不少人生活中的习惯性做法,网约车为民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出行选择。尽管网约车平台司机实名登记,行程跟踪,服务有迹可循,但乘客仍需强化出行安全防范意识,打车时不瞌睡,注意查看车辆行驶路线,提高警惕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

(闽侯法院 林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