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23时许,瞿某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闽侯县甘蔗镇某工地盗窃电缆线,被工地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被控制。伍某某等7名工地安全员、电工、施工员闻讯先后赶到工地质询瞿某某,发现瞿某某不断说谎、不肯交代偷窃情况。伍某某等人怒上心头,冲动之下使用PVC长管、塑料软管、木板、夹心木条等工具对瞿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实施殴打,用水桶装满水对瞿某某全身泼水,并将瞿某某捆绑起来持续殴打一个多小时,后工地工作人员报警通知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瞿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在公安机关审查过过程中瞿某某身体出现不适,后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瞿某某系他人反复多次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工地一方赔偿瞿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瞿某某家属谅解了伍某某等人行为。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伍某某等七人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伍某某等七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鉴于本案是由被害人盗窃公民财物的违法行为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闽侯法院依法对伍某某等七人减轻处罚,分别判决伍某某等七人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的刑罚。

        法官提醒:本来只是一桩小偷偷窃的小事,却因工地工作人员处理不当最终造成“一死七坐牢”的悲剧。小偷偷窃的行为固然可气可恨,但小偷也有人权,偷窃行为罪不至死。除暴安良应有度,遇到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切不可以暴制暴,应及时将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