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2003年起,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被推行开来,成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新途径。在施行过程中,该刑罚方式更好的体现了公民人权,更好地契合了保护幼弱的观念,也对节约成本、促进案件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和谐统一有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立法支持、群众基础、系统配套措施,使得改进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刻不容缓的新课题。为此,本文着重对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做了分析。经分析得出:调整适用对象、改革司法环节、完善监督机制、运动电子渠道十分必要,将对社区矫正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以人为本;回归社会

  主要创新观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引入社会矫正,作用大,社会效果好。但立法缺失,监管不规范,产生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必要的调研,建议在调整适用对象、改革司法环节、完善监督机制、运动电子渠道等方面相结合的方法监管社会矫正,发挥机制最大功能。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概况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概念

  说到刑罚方式,为大多数人所知悉的是监禁手段, 但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提出了“社区矫正”这一新型概念[1]。它是指在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后,在裁决期限内,将其放置于社区内而非关押在监牢中,且由公安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志愿者和民间组织共同协助,矫正其犯罪意识、改变其恶习,最终做到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促使社会和谐的新型刑罚方式。它是非监禁刑的一种,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相比监禁刑它更符合人性要求,因而被大力推行,成为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换句话说,就是将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罪犯的罪行执行地改为社区。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包括: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工作让“特殊”人群更好的融入大众,在人群中设立“透明”墙,不再用传统的方式将他们隔离,让他们被区别对待。也是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引导和教育。做到真正的修复破损社会关系,不用判刑、监狱改造来隔离罪犯想回归人群的心,做到真正的给罪犯重新开始的机会,让司法教育变得更有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焦点问题,法学界也努力寻求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矫正罪犯。我国刑罚用监狱惩罚、教育改造的方式,对这类特殊群体进行惩治,但并未产生最佳影响。服刑者自身竞争力弱,在监狱中可能导致交叉感染、恶性循环,致使出狱后再次犯罪。这种传统的监禁手段,为适应人类社会的需要,不能只侧重于犯罪的惩罚,而应该对犯罪进行预防和教育改造,使其出狱后能重新回归社会,将改造的结果运用到实际之中,做到真正的迷途知返。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一个更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目前的可行性

  1、符合刑罚发展趋势

  在符合国家刑事政策与人民期望的前提下,我国刑罚一直努力向着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如何实现理性和文明的刑罚成为一个新的课题。随着制度的更新换代,减轻刑罚逐渐被大众需要,被国家、司法体系需要。如今的中国,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在各国思想文化的碰撞下,轻缓型的刑罚政策日趋符合当前的社会现状。这种轻缓型的形式政策采取宽严相辅的方法有效合理的处理犯罪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非监禁刑罚,作为一种合理引导犯罪人员、重新塑造其人格的刑罚,针对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量身定做了一系列方法,让未成年人易教化、可塑性高的特点得以发挥。相对于短期自由刑罚,它更符合实际国情需要。在施行非监禁刑罚的同时,应对“量刑适当与否,在每一个犯了罪的人心中都会产生极大作用”有清醒的认识。

  2、体现公民人权

  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立法上颇有体现。不论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依据,由此不难看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这一特殊群体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在刑罚适用方面,我国众多文件共同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操作规定。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以及之后的《非洲人权公约和民族权宪章》、《欧洲人权公约》等更加强调人性化刑罚的要求,奠定了刑罚轻量化的基础。非监禁刑的适用符合国际大背景的发展态势,凸显对公民人权的立法保障,对刑罚的发展意义深远。

  3、契合呵护幼弱的观念

  从周朝开始便有“幼弱犯罪赦免”的规定,唐朝时,此规定已制度化。如今,“以人为本”愈加深入人心,成为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被大众所知悉。青少年时期的人们大多血气方刚、认知有限,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往往被有不良企图的人利用,做出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事情,并且并不能很好的认识到行为的后果。也由于认识不足,使得其行为引发的实质后果与主观意向不同。因此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存在必要性。未成年人需要特别保护,他们是社会和国家的希望,当其犯罪时应该用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循循善诱以达到回归正轨的效果。所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他们生存的国家也应进行反思,正如英国国家监护权理论而言,“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

  4、提高改造效果

  犯罪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的为了刺激、有的为了生存、有的因为偏激的内心等等。它们的成因也不再是简单的想要报复社会,社会大背景无形当中为犯罪提供的土壤。监禁刑适用的过程当中,越来越多人在监狱里交叉感染,监狱似乎成为了传习所,这让它未能发挥最好的积极功能。特别是思想上尚未成形的未成年犯,在此鱼龙混杂之地容易受到不良风气影响,不利于其改过自新。采用非监禁刑,可以减轻犯罪者的心理包袱,使其不与社会隔离,不影响家庭生活,再加上工作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共同作用,更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在2003年至2013年,我国持续开展了10年社区矫正工作,矫正人员数每月以万人的速度净增长,但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较低水平,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也较为良好。[2]相反的,过分依赖监禁刑,不仅有可能让罪犯产生抵抗情绪,还有可能最终使监禁产生消极作用。

  5、节约成本

  非监禁刑,在许多国家有很强的施行力度。一方面是因为它适应理性和文明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它与监禁刑罚相比,费用开支和人力物力资源使用都相对节约很多。在瑞典,执行非监禁刑的支出远远小于监禁刑的支出。美国亦是如此。在中国,由于贫富差距大的国情,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服刑人员每年有3000元生活费用,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服刑人员有5000元生活费用。除了服刑人员的费用支出,还有狱警的福利待遇,监狱的日常维修护理等,国家也投入颇多。相比之下,非监禁刑执行费用很低,不同于监禁刑,很多费用基本包含在了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中。

  6、有利于案件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和谐统一

  非监禁刑使得犯罪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且不完全与家庭、社会相脱节,更利于真正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未成年犯罪和轻微犯罪占据了非监禁刑对象的大多数,此类群体对社会危害性较轻,让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继续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用他们的收入对受害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赔偿。[3]若在社会纳税份额中增加犯罪人工作中所缴的税,那么整个社会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将会减轻,部分社会福利资金就能节省下来。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为每一种非监禁刑都设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让审判有法可依,但这些适用条件往往十分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刑法》中早有非监禁刑的规定,但受历史理念和现实影响,我国的制裁体系仍是以死刑和监禁为中心,而以管制、缓刑、罚金等为代表的非监禁刑所占比重低,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严重失调。这种情况,导致实践操作具有随意性,难以树立威信。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且扩大了缓刑的适用范围,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例如:未成年人宣告缓刑时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这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因一个条件不符合,而被适用监禁刑。

  (二)缺乏群众基础

  长期以来,犯罪分子被当成人民民主专政的敌人,人们总用各种办法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加之当前人们对社区生活的认同感不高,邻里间较为疏远。因此人们异样的眼光和树立的“心墙”让接受判刑后的犯罪分子难以在这种氛围内继续生活。一些家长禁止自己的孩子与未成年矫正对象接触。人们所戴的有色眼镜让犯罪分子心里上产生疏离感,人们的排斥行为让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难度加大,人们的歧视对犯罪分子其实并不公平,这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三)缺乏立法支持

  2003年7月《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的开端,但此通知缺乏立法支持,让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受到制约。在试点工作的开展中,一些矫正对象觉得既然受到了刑事处罚,就不必要再接受社区矫正,而通知中无明确规定,使得司法人员的执法力度被削弱。

  再者,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至今已试行10年,虽有20种《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印发各地执行,但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尚未出台,立法未能及时跟上,使社区矫正势单力薄。

  (四)缺乏系统配套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试点工作,各地积极创设了许多矫正项目,未成年矫正工作由此展开。但缺乏强有力的统一制度,使得各项工作的下达变得零散混乱。城市和农村的地域差异、交通便捷程度差异都让矫正工作的难度相差甚多。在农村,找矫正对象谈话,往往需要几十公里的奔波劳碌,这使矫正工作开展的热情大大削减。此外,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从事人员的专业性,然而事实上大部分工作人员都不够专业,甚至没有受到专业的培训,这让社区矫正工作贯彻的难度增大。因此解决缺乏系统配套措施的问题具有必要性。

  (五)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法院处理案件时不仅仅单方面的判处被告人,给社会一个交代,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被害人在心理和情绪上是否能够接受。面对这样的情況,法院承担着较重的压力。因此在适用非监禁刑时法院不得不留心其中的风险。所以就有了对待非监禁刑小心谨慎,不愿过多适用、承担风险的局面。

  (六)监督管理不到位

  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是保证非监禁刑合理适用的前提。现实中一些存在的问题,如:非监禁人员未经社区矫正机构允许,便擅自离开社区矫正管理范围内地区或一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人员,成为漏网之鱼继续参加选举等。为了解决所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改进与完善刻不容缓。面对这些脱管的非监禁人员,机构并没有采取合理主动的方式去调查和处理。也给处于起步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不利开端。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非监禁刑”规定了一些适用条件,由于适用有限,使非监禁刑覆盖面广度受限,因此大部分人仍被判处监禁刑罚。也导致了属于“非监禁刑”中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推行力度不大,覆盖面不广,没能达到逐步平衡刑法方式的目的,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不能在解决未成年人问题上达到最好的效果,所以需要对此进行调整和改进使它更符合时代要求。因为我提出几项建议:

  (一)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根据这几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行的经验总结,借鉴国外有关社区矫正的成功做法,并规避缺点,出台一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体制度,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权力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分工,未成年的权利保障和义务,让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走上轨道,促进其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二)扩大适用范围,调整适用对象

  为了切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的发挥刑罚的作用,最终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许多学者认为应对刑罚的种类和施行方式进行改革,而只有“改革”才是达到惩治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因此,非监禁刑被提到一个高度,大众对未成年人矫正也更加重视。

  当今社会中,犯罪种类有增无减,互联网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了新型犯罪手法萌芽的土壤,而原先的刑罚及已施行的非监禁刑显出疲态,为了更科学、合理地解决当下问题,非监禁刑种类的改革刻不容缓。针对现状,建议扩大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对初犯、未成年犯的适用范围。[4]调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能真正普及开来。

  (三)人性化执法,公平对待异地人

  我国法律可以看出,犯罪者自身因素反映了犯罪者的危险性也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除了犯罪者本身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外部因素,这些外部因素并不具有犯罪者本身所能反映和决定的特性。如果将这两者作为适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是不被接受的,它违反了刑法罪责自负原则。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能有效适用和达到预期效果,对那些在犯罪地有稳定工作或固定居住地而进行犯罪的未成年人,法院应该积极的采用非监禁刑,让其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对异地被告人员,法院可要求提供财产保证的方式来配合社区矫正。而对于没有稳定工作或没有固定居所的外地犯罪人员,可以让犯罪人员交纳适当的财产或提供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需要协助监督管理,并且向犯罪地社区矫正机构汇报监督管理情况。对于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服刑期间,犯罪人员重新犯罪或者没有达到社区矫正的要求提供财产保证的保证人,将依法适当没收或扣除保证金。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说明,做好教育和监督管理,平等对外地被告人员,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四)改革司法环节,从自我加强入手

  面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法院采取非监禁刑罚,能避免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减少与这个社会的隔阂,减轻对其心智的负面影响,最终达到重归社会,融入社会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院应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政策并且扩大非监禁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对于那些初犯的未成年人,在判刑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给予其适当的缓刑。那些认罪且确有诚恳改过意愿的未成年人,若符合假释规定,法院则应该依法适用假释。

  在司法机构中司法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的52个环节,法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结合案情适用法律,确保每一个环节有法可依,实现公平正义。要推行和适用非监禁刑,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从司法环节着手,只有进行有效合理的改革才能达到较理想的效果。第一,法院利用培训系统,对一些法官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知识教育,克服在此问题上的不充分认识。第二,法官要做到自我加强,认真的学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知识,在心中树立合理科学的认识。第三,作为一名法官,有着许多繁琐的事务和办案程序。法院可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为法官分担部分工作,让他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知识,减轻因为繁琐事务而产生的抵触情绪。最后,法院内部建立定量化的考评体系,通过对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程序处理效果等各项指标进行评定,得出其执行效果。最终,积累下充分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并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效果。

  (五)运用电子渠道,社区矫正回归“社区”

  开辟一个电子系统,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类别,把受刑人员资料进行录入,并且实时跟进,及时更新,以便公、检、法、司的调档。将每次回访和座谈记录其中,实时跟踪他们的改造进度,全面掌握他们的改造动态,及时纠正有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不论他们离开行刑所在地后去哪个城市,都能通过身份证对执行刑罚情况进行了解,从而避免失去控制,加强监督。电子渠道的使用让资讯的传递更快捷,也节约了人力与物力。

  由于警力有限,只靠矫正机构的监督远远不够,更有甚造成公职人员的负担,导致负面情绪的滋长。而且如果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监督,可以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落到实处,让民众更切身的体会到该制度的作用及对犯罪人员的影响。因此,调动社会各界监督主体参与其中刻不容缓。[5]若设立专门的举报、监督渠道,就能更直接的让群众参与其中,让社区矫正成为全社区的事。

  [1]张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初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司法解释[J],法律适用,2006,(10).

  [2]黄岳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浅探[D].

  [3]刘鹏. 关于非监禁刑适用情况的调研[J], 管理观察,2009.

  [4]马克昌. 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1999,711-713.

  [5]王雄飞,杨军.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D]